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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林芝市交通局

2019年05月08日 09时01分

来源:林芝市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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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强力推动我区农村客运发展,为实施“村村通客车”工程,进一步推进我区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加快发展农村客运,方便广大农民群众出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助力我区脱贫攻坚。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和农村客运发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是指在乡镇、行政村为客运车辆停靠及旅客乘车和乡村物流等提供服务的设施和场所。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公益性的客运服务站点。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的规划、设计、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运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和客运停靠站点建设要遵循以下原则:

1.站点建设应与乡镇规划相协调。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规划要与各地乡镇建设规划相衔接,纳入乡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体现地方文化特色,适应未来社会发展,坚持功能性、标志性、前瞻性相统一。

2.站点建设应合理申报。各地(市)申报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应优先安排已通客运车辆,且能正常运行的乡镇。

3.站点建设应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各地(市)对乡村客运招呼站或客运停靠点建设规划应紧密结合农村客运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农村公路沿线群众的密集度及建制村布局,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坚持与农村公路建设相结合,做到与农村公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实现“路通、车通、站成”。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是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原则上应无偿划拨土地,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出具符合建设要求的土地承诺函,并负责项目征地拆迁等工作。

第五条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实行分级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下放“十三五”期乡(镇)及以下农村客运场站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的通知》(藏交〔201934号)要求,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可根据情况下放至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市)及县投资项目由各地(市)或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属修建农村公路配套建设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由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客运招呼站或客运停靠点项目建设由各地(市)或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应由地(市)交通运输局汇总组织上报,列入项目计划或作为项目储备。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设计实行统一组织,择优推荐选用。

第七条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各地(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安排并上报申请建设数量、规模等,并组织辖区相关县交通运输局上报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

第八条全区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项目由各县交通运输局统一规划,规划建设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应书面委托相关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施工现场和工程质量行业监管,80%项目管理费应分配给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和工程质量监管,项目管理费可自行分配。

第十条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应按照国家基建项目有关规定,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建设,做到保证质量、降低成本、节能降耗、保护生态。

第十一条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设计要综合考虑“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的建设与发展问题,充分发挥道路运输在促进农村物流发展中的优势和作用,依托邮政物流配送中心、乡邮所、村邮站建设农村物流三级网络节点。

第十二条达到条件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应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具体负责站场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未经批准,建设期内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在站场内搭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出售和出租站场土地及公益设施,不得擅自用站场土地及设施抵押贷款和偿还债务。

第十四条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开工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政府出具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

3.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已完成;

4.项目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主体工程通过招投标选定了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十五条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完工后,应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应委托县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站点验收。

         第三章 建设规模及标准

第十六条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原则上不搞“一刀切”,根据全区各乡镇的经济发展、人力资源和交通运输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大镇大站、小乡小站。

第十七条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要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建设。客运站的设计和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从满足旅客需求出发,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乘车环境。     

建设标准和规模:

(一)四级客运站:符合《西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中规定的四级站必备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表1表2中必备的标准)。

具体按每100人次以上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建设标准附录A附录B)所列指标的计算值,即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50 。其中,停车场的最大容量按同期发车量的8倍计算,单车占用面积按客车投影面积的4.0倍计算。

(二)五级站:符合《西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中规定的五级站必备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表1表2中必备的标准)。

具体按每100人次(含)以下日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建设标准(附录A附录B)所列指标的计算值,即建筑面积应不小于120。其中,停车场的最大容量按同期发车量的8倍计算,单车占用面积按客车投影面积的4.0倍计算。

(三)简易站建筑规模应在四、五级站的基础上相应减少,建筑规模控制在10080㎡。具体按每80人次和60人次以下日发量指标核定。

第十八条候车点、亭是指设在行政村公路旁,方便群众乘车和客车停靠的场所。候车点、亭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应设置统一标志标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客运站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第二十条  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的项目,经审批或招标后,签订施工合同后拨付30%的预付资金;主体完工后拨付40%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由县交通运输局将有关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各项合格证书、客运站照片等)上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经检查验收后,核拨25%的资金;工程通过质保期后拨付5%的质保金。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严格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县乡镇负责”的四级质量管理体系。所有站点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凡在工程设计年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除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都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确需对原设计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完善。若超规模、超概算或改变站场功能及布局,应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所在县交通运输局报送有关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汇总后一季度向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报送一次客运站场建设工程进度报表。

第六章交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运营要求,对施工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农村客运站场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1.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告,项目所在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并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由地(市)交通运输局(运管机构)、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组成。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单位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提请自治区运管局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按计划完成全部工程和工程决算,并通过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和应急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以及竣工财务审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及功能,审查有关资料;

5.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6.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七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交由各县交通运输局或站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监督管理。由经营企业运营,并由县运管机构负责监管。

第二十九条乡村客运站的经营可采取客运企业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乡村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公布进站客车的车辆类别、运营方式、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安排好车辆停放和进出站,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三十一条  乡村客运站经营者可根据客流量,采取流水或定时发班的方式运营。

第三十二条  乡村客运站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第三十三条乡村客运站应当禁止无证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营运车辆进站经营。

第三十四条  乡村客运站应当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按照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售票,防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加强对出站客车安全检查,严禁超载车辆出站,杜绝人货混装。

第三十五条  乡村客运站内可从事为旅客候车、饮食提供便利的相关经营活动,以及商品批发零售、农村物流等多种经营活动。从事经营活动时,不得减少客运站的站务功能,降低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好乡村客运站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三十七条 城乡客运一体化候车亭的维护可通过合同方式委托广告商承担。

第三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对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要求,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减免征收农村客运站经营者的费用。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由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分配项目,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减少或取消该县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指标数量。

1.不积极配合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选址或选址不科学的。

2.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选址后随意变动建设用地的。

3.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选址虚报人口数或客流量的。

4.在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项目建设实施中监管不力,出现质量问题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不准投入运营:

1、工程未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面建成的;

2、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交工验收、验收资料不齐全的;

3、工程交工验收综合评定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4、工程交工验收指出的质量问题未得到妥善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不超投资和规模,农村客运站场能够按计划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地(市)和建设单位,优先安排站场建设项目计划。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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