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项目中心、交发集团:
为切实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公路项目建设环境,全力打造优质工程、廉洁工程,经厅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巡察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7日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巡察办法
第一章 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公路项目建设环境,全力打造优质工程、廉洁工程,根据厅党委的部署,决定在全区开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巡察工作。为明确巡察工作任务、职责、方法与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实施的公路工程适用本办法,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厅党委领导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巡察工作,根据巡察对象成立若干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厅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巡察组组长由厅党委研究选定,由正处级及以上干部担任。巡察组配工作人员3-4名,从机关党(纪)委和直属单位的纪检、工程、财审等部门中抽取。巡察组成员根据不同巡察对象进行动态调整,但巡察同一个巡察对象期间一般不作调整。巡察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巡察期间,巡察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巡察组负责。巡察结束后,根据巡察组意见,形成巡察工作人员在巡察期间的工作鉴定,向其所在单位(部门)提供。
第三章 巡察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党的建设方面巡察内容
1.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是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否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党委和厅党委的重要决策部署,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2.加强党的领导方面,党组织班子是否坚强有力,扛起管党治党责任,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织是否主动作为,承担起教育、监督、管理、服务党员等职责,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班子成员是否有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走深走实;班子成员之间是否团结共事,是否存在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现象。
3.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方面,是否承担起党领导经济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制度,是否存在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不到位,重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策等问题。
4.落实意识形态责任方面,是否存在政治思想宣传工作不力,是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是否存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舆情处置不当等问题。
5.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是否存在党组织建设虚化、弱化、边缘化问题。是否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是否开展了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
6.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一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是否存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违规收送礼金、违规参与高档娱乐消费和接受宴请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是否存在对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执行不到位,使用面积超标的情况。二是纠治“四风”方面,是否存在追求形式、不重实效、工作不抓落实的情况,是否存在办事推诿扯皮多,效率低下,不作为、不负责任的情况;是否存在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情况。三是遵守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权钱交易、吃拿卡要、侵吞国有资产、违规用人的情况;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承建工程说情、打招呼捞取好处的情况;是否存在工作作风漂浮、工作纪律松弛的情况。
7.制度建设方面,是否存在制度建设不够健全、存在较大短板、内部管控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是否存在建立的制度质量不高、落地执行较难、脱离实际的情况,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度如同虚设的情况。
8.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工程建设方面巡察内容
1.招投标方面,是否严格执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应招标而不招标、拆分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情况;是否存在有意肢解招标标段,暗中为利益(利害)关系单位中标做好铺垫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
2.工程质量监管方面,是否存在选择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单位材料质量、型号、规格把关不严,有倾向性地选择质量检查内容、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不及时要求整改或帮施工单位隐瞒过关的情况。
3.工程进度监管方面,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导致工程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是否存在因违约、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理由而导致进度滞后的情况。
4.工程安全监管方面,是否存在对所建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制度建设、监管措施存在漏洞;是否存在因偷工减料、违反操作规程、野蛮施工、监管缺失,造成安全事故的情况;是否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5.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面,是否存在支付手续不完备、不按程序、不按合同付款的情况;是否存在故意拖延工程验收、项目审计,“打白条”,拖欠工程款、补偿款和其他账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6.资金使用及管理方面,是否对参建单位资金进行有效监管;是否存在违规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未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违规支付项目资金、监管失职渎职造成资金损失的情况。
7.工程量核算、设计变更方面,是否存在设计变更把关不严,未分清责任随意变更及未办理完结变更手续提前施工的情况;是否存在计量资料造假,虚报、虚增工程量、骗取变更费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施工单位的虚报、多报计量审核不严、不予核减的情况;是否存在肢解变更的问题,对变更立项、工程量和单价审查把关不严的情况。
8.合约管理和履约方面,是否存在对参建单位履约管理不严,特别对主要人员、机械设备、材料进场情况的把关;是否存在对施工单位申报的虚高的新增合同外单价不予核减,对索赔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和已超过合同索赔时限的仍进行赔付的情况;是否存在对施工单位虚报索赔工程量审核把关不严、索赔责任划分不清、索赔费用审核虚高的情况。
9.信访维稳方面,是否切实履行信访维稳工作主体责任;是否成立信访维稳工作机构;是否畅通信访维稳渠道;是否及时有效化解信访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民工实名制和工资按月发放制度。
10.保密工作方面,是否切实履行保密工作主体责任;是否成立保密工作机构;是否制定保密工作相关制度;是否签订相关保密协议;是否开展保密工作的教育培训。
11.信用评价工作方面,是否按照信用评价工作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履约、投标和其他行为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评价是否客观公正、准确真实;是否如实上报各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分数。
12.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巡察步骤与程序
第八条 巡察前期准备工作
1.制定巡察工作计划,对巡察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2.组织巡察组成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3.巡察前一周,委托被巡察指挥部、项目办及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发布巡察公告,公告巡察的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及巡察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和联系电话等,同时设立征求意见箱,接受干部群众反映情况或投诉举报。
4.下发巡察通知,正式启动该项目巡察工作。
第九条 巡察工作组织实施
1.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召开巡察对象有关干部职工和相关参建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巡察工作动员大会。巡察组组长作巡察工作动员讲话,被巡察对象党组织负责同志主持动员大会,并代表班子作表态发言。
2.民主测评。动员会结束后,向与会人员发放民主测评表,被巡察指挥部、项目办及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参加民主测评。
3.查阅资料。根据巡察内容计划安排,调阅有关会议记录,项目招投标、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审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4.开展调查走访。走访施工一线,听取施工单位及基层员工对被巡察对象及相关参建单位人员的评价和意见。
5.组织座谈。组织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职工群众对被巡察对象及相关参建单位人员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6.个别谈话。听取谈话对象对巡察对象及参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的评价、意见和建议,谈话对象为:被巡察对象相关部门负责同志、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参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干部及基层员工代表。
7.受理信访举报。对反映巡察对象及参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情况的来信来访来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重要问题或线索应及时向厅党委汇报。
8.其他方式。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对象及参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以便了解和掌握情况。
第十条 巡察总结汇报
1.梳理情况。及时汇总、归纳、分析和梳理有关情况,初步形成对巡察对象及参建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基本评价和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2.撰写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整理有关材料,形成巡察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巡察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巡察组开展工作情况,巡察对象的基本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巡察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对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形成专题报告。
3.巡察汇报。厅巡察组汇总情况后,及时向厅党委汇报。
第十一条 情况反馈
根据厅党委意见,书面反馈到巡察对象。反馈的对象和范围,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巡察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意见的15个工作日内,整改方案由项目法人审核同意后报送厅党委。整改方案应明确责任人员、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原则上要求自方案上报之日起,2个月内整改到位)。
第五章 巡察纪律
第十二条 巡察纪律
1.巡察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任务,不干预巡察对象的日常工作,不承办具体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不作个人表态。
2.巡察组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保守工作秘密,严格遵守回避等有关规定。
3.坚持轻车简从,深入一线,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掌握真实情况。
4.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巡察情况,对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厅党委请示报告。
5.巡察对象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巡察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不得干扰巡察组的正常工作。
6.巡察工作认真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第六章 巡察时间安排与频率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巡察时间一般为1-2个月,根据项目规模和进展等情况具体确定。原则按照每个指挥部(项目办)两年巡察一次的频率进行巡察,争取重点公路和边防公路建设项目全覆盖。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