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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31   浏览次数:   【字体: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

经交通运输厅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4月7日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

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区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规范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含边防公路)建设项目,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三条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包括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

2.连续长度2公里(包括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3.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4.特殊不良地质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5.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6.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7.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9.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10.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1.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的;

12.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含500万)的;

13.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原则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利于运营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

第五条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文件条款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设计变更原则

(一)执行“非必须不变更”原则。符合规范和标准、建成后符合运营安全和质量要求的设计不得变更。

(二)设计变更属于对已批准设计文件内容的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应急抢险工程或对项目质量安全构成威胁的突发工程事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严禁实施,坚决杜绝未批先建。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五)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六)设计变更必须尊重原设计,设计要求和深度不低于原设计文件。

第七条设计变更费用确定

设计变更申报和审批分为设计方案和费用两部分,项目法人应先申报设计变更方案,设计变更方案批复后,可组织实施,并在本办法规定时限内申报设计变更费用。对于变更方案明确、费用构成明晰的,变更方案和费用可同时申报、审批。

(一)项目法人单位在签订合同前按照“中标总价不变”原则对清单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

(二)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变更子目或类似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三)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子目的,按原合同单价编制依据、投标时费率及定额编制新增单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综合确定。

第四章设计变更程序

第八条工程建设相关的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审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建议,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方案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可下达指令性设计变更。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二)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建议认可后,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三)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变更文件审查;

(四)设计变更文件的上报或批复。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后首个设计变更活动发生前,建立本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和档案,向区交通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中心和运输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申请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登记备案时应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三)项目概算、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含造价程序原始数据电子版)及下浮系数;

(五)参建单位一览表。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核。经项目法人认可后,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建议、内容和理由进行核实、论证和审查。项目法人可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一般设计变更方案,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论证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实施;对重大设计变更或技术复杂的较大设计变更方案,方案编制时须有比选方案,比选方案和推荐方案勘察设计深度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同等深度,经项目法人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审查后报区交通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中心复核。

(一)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公路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分担风险和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招标文件或合同明确约定应由施工单位分担的不予调整或变更的内容,不得按设计变更受理或申报;

(二)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不合格和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按设计变更受理或申报;

(三)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进行认定,形成处理意见,与设计变更申请文件一并上报;

(四)非勘察设计原因确需进行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对变更的原因和责任出具免责申明,由项目法人签署意见后,与设计变更申请文件一并上报;

(五)未经项目法人组织核实、论证和审查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申请,项目法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理由、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工程数量、项目法人技术经济论证情况、估算变更费用及资金来源等;

(二)设计变更申请表;

(三)设计变更各方现场会审意见表;

(四)原设计方案和拟变更设计方案、现场影像资料、变更前后工程数量和费用对比计算资料、项目法人组织四方审查会议纪要,必要的专家咨询论证;

(五)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六)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免责申明及项目法人书面意见;

(七)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的设计变更,同时应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正式的书面文件;

(八)区交通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中心关于设计变更方案(费用)的复核意见;

(九)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地震、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雪灾等突发自然灾害以及对项目质量安全构

成威胁的爆炸、火灾、大型塌方、隧道突涌水(泥)、结构工程严重破坏等突发工程事故,项目法人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后,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论证后提出设计变更方案,经相关单位签字认可后可先实施,但应做好相关工程量统计,留存相关影像资料,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向审批单位报告,1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设计变更申报、审批手续,同时报送现场影像等相关资料。

因承包人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抢险工程,不得按设计变更申报。

第五章设计变更审批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包括方案和费用)实行审批制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进行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核,经区交通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中心复核,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审核,经区交通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中心复核,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初步设计批复单位进行审批。所有设计变更新增单价按照批复权限进行审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程序合法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抽查。

小于5000万元(含)的较大设计变更由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后批准;大于5000万元的较大设计变更由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批准。重大设计变更经分管厅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核并经厅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原概算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申报时限

(一)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一般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变更方案审查确认工作,并决定是否实施或申报,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变更的核实、论证和审查工作,并向审批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审批时限

(一)一般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应当自收到设计变更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技术复杂的设计变更方案,需委托咨询单位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技术复杂的设计变更方案,需委托咨询单位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区交通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中心复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在咨询审查意见或专家方案意见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提交设计变更施工图文件及预算;对需要补充勘察或开展大量试验工作的设计变更,可根据情况科学确定时间。

(三)若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时间紧迫,项目法人在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勘察设计的同时,可同时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咨询审查,然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第六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区内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为项目所有设计变更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设计变更的审批,不免除项目法人的主体责任。项目法人要对设计变更理由合理性,设计变更及其资料真实性,设计变更工程量、费用准确性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实行预算控制,工程建设总费用严格控制在批准预算内。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变更过程中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对其出具的设计成果负责;咨询单位应对方案合理性及新增单价等进行审查,并对其出具的咨询结果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设计变更可靠性、安全性及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对施工单位变更行为和成果负直接监管责任;施工单位对其提供的变更资料、工程实体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施工和监理原则上由原合同段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重新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较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合同段施工单位承担,在原合同段施工单位不接受项目法人核定的变更费用时,项目法人可以将该部分变更重新选取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不得以设计变更未批复为由,拖延正常的工程计量支付。

第二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费用变化纳入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工程决算,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机构不予检测鉴定,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按季度对设计变更进行汇总,每季度第三月的25日前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管理台账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上报的设计变更依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费用计算不准确的;

(三)因施工单位过失引起工程返工等不属于设计变更范畴但仍然按照设计变更批准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五)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六)审批或上报虚假变更的。

第二十八条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和监督不到位或有失职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先实施后报批设计变更的,对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全区通报,并在监理、施工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时予以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低年度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未办理完结设计变更手续就擅自施工,其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应拆除并恢复原状,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施工的,项目法人应责令立即改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其年度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查属实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全区通报,并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年度信用评价时予以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低年度信用等级。

第三十四条从业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经查属实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全区通报,相关单位按信用评价规则将其年度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已计量支付的虚假变更费用全部扣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设计变更审核、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设计变更的,交通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咨询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的,在年度信用评价时予以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降低年度信用等级。审查过程不按照规范标准审查,造成损失的,咨询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和相应费用。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咨询单位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藏交发〔2018〕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