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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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6-07-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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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等要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现将备案事项告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林芝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包含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
二、备案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备案材料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机动车维修相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含仪表工具、专用设备及电动汽车专用设备清单),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维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备案流程
(一)资料上报。将上述备案材料提交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受理审核。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经营场地、设备设施、技术人员等是否符合备案条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三)核准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经营者,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予以备案,并发放《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加盖公章。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质量保证期制度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六、法律责任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七、其他说明
(一)备案信息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维修作业场地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备案时效。《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在经营主体及备案事项未发生变更且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持续有效,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并办理注销手续。
依法备案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备案义务,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从事一、二类和三类发动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规定上传维修电子健康档案,未按规定上传的,将依法处理,共同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有序、服务优质的市场环境。
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林芝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22日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